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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最高拘留10日罚1000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八十九条专门给养宠划了“红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今往后养宠不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不文明养宠,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斌律师介绍,一方面新法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进行了“加码”,罚款数额从原来的最高500元提高到1000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适用新法51条故意伤害他人的规定,因为51条处罚力度提高,所以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也相应提高


另一方面,新增了对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


“比如,违法养烈性犬先给予警告,被警告后不改正或者伤了人,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遛犬不拴绳就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若咬伤了人也可被处最高1000元的罚款。而这两种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都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王斌进一步解释。


以往,饲养烈性犬、不拴绳遛犬致他人受伤这样的情况没有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只要不是故意驱使动物伤人,在伤害后果没有达到可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仅仅追究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真空地带,不足以对动物饲养者产生威慑。”王斌律师说,新法通过提高原有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力度,拓宽违法处罚的情形,提升了动物饲养者的违法成本,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



来源:北京日报、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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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匆匆的过客 LV12 按察使
    2楼
    1-2 10:15 ·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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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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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阔以报警处理了
    1-2 11:23 ·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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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歌 LV18 太上皇 探店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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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好
    1-2 11:29 ·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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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卡卡的娃 LV14 大学士
    8楼
    支持  特别大狗狗凶的很
    1-2 11:59 ·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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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想の人间 LV18 皇太后
    9楼
    很好
    1-2 12:22 ·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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