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红塔] 玉溪两人使用电鱼器非法电鱼被当场查获,法院判了!
2024年6月,谢某某邀约杨某某使用电鱼器到玉溪大河陈家大桥下河段、八里大沟赤马段河道内电鱼被当场查获。经查明,二人非法捕捞的时间系珠江流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的水域系珠江流域禁渔区域。经玉溪市红塔区农业农村局鉴定,从两人处查获的非法捕捞的鱼类有鲫鱼、鲤鱼、罗非鱼、鲇鱼四个品种,合计18.73kg。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鱼类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564元。经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涉案捕鱼器是根据电压大于100V,功率大于30W的电能释放于水中,可击毙直径为1米至1.5米水域内的鱼类的原理制成,脉冲电压通过置于水中的电极对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或致其死亡。经玉溪市红塔区农业农村局评估认定,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评估为人民币18612元。
2025年10月,红塔区法院以谢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二人共同以增殖放流方式弥补其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
判决生效后,红塔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利局等部门于11月11日对该案件生态资源损害赔偿修复执行开展现场监督,共同见证价值人民币18612元的鲢鱼、鳙鱼等鱼苗放入红塔区飞井水库水域。
法官提醒:生态环境的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乎代际公平,需要每一个人自觉守护,才能绿水长流、青山常在。本案中,谢某某、杨某某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损害了社会公益,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来源:红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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