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澄江] 以案释法 |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第六期)
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抚仙湖保护的共识,“抚仙湖发布”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释法”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增强群众爱湖护湖意识。希望人人争当抚仙湖保护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抚仙湖。
2025年9月1日15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北岸执法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抚仙湖水域违规使用简易浮动设施入湖,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李某杭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二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十四)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抚仙湖发布